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德龙、张秀芝与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德龙,张秀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4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吕洪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马德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张秀芝,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吕洪伟与马德龙、张秀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吉0122财保4号民事裁定,将被保全人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吉x**号挂车予以查封。被保全人吕洪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60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吕洪伟的现金人民币600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吉x**号挂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