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钱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冯云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钱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云迪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278号原告:上海钱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云迪。原告上海钱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云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钱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钱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钱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