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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梅某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2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梅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吉农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梅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梅某自动履行义务,并且已全部履行完毕,此案终结。本院认为,(2014)吉农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术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梅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