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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邹吉、金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邹吉,金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马学军。被执行人邹吉,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身份证号码:43060219770804201X。被执行人金洁,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身份证号码:4306231991011864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邹吉、金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邹吉、金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183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