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山东嵩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青岛御金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嵩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青岛御金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嵩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啤大道620号(平度市水文局院内)。被执行人青岛御金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开发区阳光大道1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嵩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御金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嵩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74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御金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振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