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文开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鄂2827刑医1号申请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陈文开,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来凤县,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于2016年11月17日被来凤县公安局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今。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陈文开之父。指定辩护人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陈文开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要求不开庭审理,故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16时40分许,来凤县旧司镇梅子村村民张某2在步行回家途中,经过其家后面的组级公路弯道(小地名棕树堡)时,遇到同村村民陈文开(被申请人),陈文开无故从身后拿出一把砍柴刀,向张某2头部、手部等部位乱砍,致其轻伤一级。旧司派出所民警于当日将其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12月20日,经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恩精鉴所[2017]精鉴字第0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文开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龙某、陈旧整、张某1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恩精鉴所(2017)精鉴字第0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来凤县民族医院[2017]临鉴字第018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文开讯问视频及被申请人陈文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文开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对其予以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文开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审 判 长 向 世 贵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严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