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与王丽丽、曹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王丽丽,曹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药都大道西段166号。法定代表人:高广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曹奇,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丽、曹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涡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丽丽、曹奇银行存款9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王丽丽、曹奇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