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彭某某、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