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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先明、董琴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先明,董琴琴,黄昌贵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721号原告: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49279075-7。法定代表人:叶绿,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财,男,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男,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先明,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被告:董琴琴,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被告:黄昌贵,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先明、董琴琴、黄昌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归还了原告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先明、董琴琴、黄昌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先明、董琴琴、黄昌贵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何 平审 判 员  汪 萍人民陪审员  潘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赖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