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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毕某某1、毕某某2与毕某某3、毕某某4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1,毕某某2,毕某某3,毕某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1,男,1939年5月20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毕某某2,女,1941年3月24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毕某某3,男,1969年8月20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毕某某4,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毕某某1、毕某某2申请执行毕某某3、毕某某4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毕某某3、毕某某4付申请执行人毕某某1、毕某某2案款9356.2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毕某某1、毕某某2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毕某某1已支付案款4400元。对于被执行人毕某某4应支付的案款部分,申请执行人毕某某1、毕某某2与被执行人毕某某4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毕某某4于2017年10月一次性支付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毕某某1、毕某某2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执24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