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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向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向强,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路2段88号万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宋晓华、阳佳兵,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向强犯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志国、王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向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宋晓华、阳佳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向强偷渡到缅甸并加入境外贩毒组织。经培训,于同年7月8日吞服包装好的毒品由缅甸进入中国云南省境内。7月10日,李向强乘坐DR6557航班由昆明抵达呼和浩特白塔机场。公安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将李向强抓获,并对李向强实施体内排毒,当场搜缴疑似毒品60粒。经毒品检验鉴定,被缴获毒品成分为海洛因,净重340.83克。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向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从境外非法走私毒品海洛因340.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向强提出没有参与境外贩毒组织和接收培训,是受骗胁迫携带毒品入境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向强是被胁迫参加走私毒品,应属胁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在整个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李向强因参与网上赌博,欠高利贷无法偿还。6月中旬,李向强通过QQ聊天了解到,有人招揽从缅甸往中国带名牌包的人,带包入境能挣钱。之后,李向强通过一个网名叫”酷酷阿杰”的人偷渡到缅甸,接受境外贩毒组织安排、培训。7月8日,李向强吞服包装好的毒品由缅甸进入中国云南省境内。7月10日,李向强乘坐DR6557次航班由昆明抵达呼和浩特白塔机场。公安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将李向强抓获,并对李向强实施体内排毒,当场搜缴疑似毒品60粒。经毒品检验鉴定,被缴获毒品成分为海洛因,净重340.83克。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2016年7月10日上午,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通过民航安保情报综合系统分析研判,发某乘坐DR6557次航班(昆明-呼和浩特)的旅客李向强有涉毒嫌疑。14时29分,该航班在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降落。公安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某李向强嘴唇干裂,面色惨白,对话时口腔散发异味,怀疑李向强体内藏有毒品。之后,李向强承认吞服毒品携带入境的事实,并自愿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体内排毒,先后排出体外用塑料包装的疑似毒品60粒。经毒品检验鉴定,被缴获毒品成分为海洛因,净重340.83克。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将李向强移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南分局立案侦查。2、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人体检查笔录、摄影照片、指认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7月10日15时,公安人员在呼和浩特市白塔机场对李向强进行盘查,后李向强供述了其体内藏有毒品,并配合实施体内排毒,当场排泄用塑料包装的疑似毒品60粒。同时李向强对排出体内的疑似毒品60粒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对李向强排出体内物品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将其中一粒样品进行检验,呈吗啡阳性。3、公安机关接收上交缴获毒品清单。证实2016年8月9日,在呼和浩特市白塔机场处查获的毒品经鉴定后,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上交到内蒙古自治区××区。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南分局现场检验报告书。证实2016年7月11日,经对李向强的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阴性和吗啡阴性。5、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李向强乘坐的DR6557次航班(昆明-呼和浩特)的登机牌,李向强手机信息内存的,与”三叔”(酷酷阿杰),”叔叔”(龙哥)联系记录的截图。李向强工商银行卡2016年6月份流水账单,证实2016年6月间,”三叔”(酷酷阿杰)为李向强提供资金事实。6、证人李光德(被告人李向强父亲)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8月15日,公安机关分别将李向强涉嫌毒品犯罪的刑事拘留、逮捕通知书,按照法律程序邮寄给李光德。李光德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认为是遇到骗子,没有将回执邮寄给公安机关。7、被告人李向强的供述。其主要供述了2016年6月初,因参与网上赌博,欠高利贷无法偿还。6月中旬,李向强通过QQ聊天了解到,有人招揽从缅甸往中国带名牌包的人,带包入境能挣钱。之后,李向强通过一个网名叫”酷酷阿杰”(李向强手机通讯里的三叔)的人偷渡到缅甸,在这期间”酷酷阿杰”分别给李向强的银行卡打款3次。到达缅甸后,若将毒品运到国内的目的地有人给1万元,李向强就听从他们的安排,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为他们往国内运输毒品。7月9日9时许,李向强自己吞服了60粒,”叔叔”(龙哥)给了李向强800块钱,说把货送到呼和浩特,有人再给10000块钱,还安顿一路不能吃喝。7月9日10时许,”叔叔”(龙哥)安排一辆面包车拉李向强到中缅边检站,李向强下了面包车步行偷偷越过中缅边界线回到国内,再坐那辆面包车回到孟连县,从孟连县坐中巴车到了普洱市,再从普洱市坐中巴到了昆明。7月10日10时50分李向强乘坐从昆明到呼和浩特的飞机,14时抵达呼和浩特机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共计排出用胶带纸包装的疑似海洛因60粒,对这些排出物进行了指认。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向强的基本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自己体内携带毒品,从缅甸入境乘飞机前往呼和浩特市,后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340.83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向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向强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向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向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供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白云诚审判员杨福金审判员刘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达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