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督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周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周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55号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鸿宇商住楼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郑周发,男,生于1978年12月26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小区的房开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申请人房屋面积133.18平方米,自2013年11月24日至2017年3月30日(合计40个月6天),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物业管理服务费计算,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2276.91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2276.91元,滞纳金227.69元,共计2504.6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周发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276.91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郑周发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车登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