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桂芬、关雷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芬,关雷洲,李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93-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汉族,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关雷洲,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淑芬,女,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关雷州、李淑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关雷州、李淑芬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2017年3月29日我院扣划李淑芬交通银行账户45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同意给李淑芬生活费用(2017年2月1日—2018年3月30日)每月1000元共计14000元。申请人张桂芬同意接收本次执行款31000元,共计接收执行款58468元。申请执行人张桂芬申请不将关雷州、李淑芬列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