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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旭、王成江申请王岩松、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王成江,王岩松,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王成江,住黑龙江省兰西。被执行人王岩松,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耿兴业,男,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一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旭、王成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岩松、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岩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岩松于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王岩松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岩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西哈平路营业所账户存款3,776.0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呼民一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武   志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