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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昌全与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全,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民初300号原告:吴昌全,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庄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继贵,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双龙村**组**号。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新区才兴路旁。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吴昌全与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谢建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吴昌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861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吴昌全货款198613.8元,逾期未还。被告邵阳市��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原告吴昌全依照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棉花购销合同复印件;3、对账函;4、被告注册登记资料。该4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15日,原告吴昌全将棉花收集到公安县宏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成棉夹,卖到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一个月内付清货款299613.8元,经过多次催讨,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100000元,后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出具一份对账函,写明下欠原告199613.8元。之后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又偿还了1000元,余款至今尚未付清。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原告吴昌全货款198613.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98613.8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吴昌全货款198613.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6元,由被告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