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李家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李家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3民初1472号原告:张军,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先,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李家乐,女,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军(系李家乐父亲),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神林乡神林村*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49号。负责人:文佐策。该公司经理。未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辉、杨顺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军与被告李家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以下简称兴庆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先与被告李家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军、被告兴庆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家乐赔偿原告张军医疗费23983.92元(已由被告李家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护理费1730元,误工费26792元(136元/天×197天),交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4306元(27153元×20年×10%),鉴定费1400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后续治疗期间误工、护理等其他费用6090元,重新鉴定支出的交通费1312.80元、检查费100.8元、住宿费400元。共计134415.5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8日11时24分,被告李家乐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沿沪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885KM+50M处时,在冰雪路面行驶时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我驾驶的车牌号为×××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我受伤,两车受损。2017年2月9日,经隆德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家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隆德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5天,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10天。经诊断我的伤情为左侧胫骨髁间棘骨折。治疗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均由被告李家乐支付,并支付交通费2400元、车辆救援费1000元、车辆损失费7679元、生活费3000元。2017年9月26日,我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中心临床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后续医疗费10000元,需住院治疗15天。被告李家乐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兴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被告李家乐辩称: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原告住院治疗、责任划分情况原告所述属实。2017年2月8日,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隆德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花医疗费1330.66元,后转入住院部住院治疗4天,花医疗费3747.5元。同年2月14日,被送往宁夏医科大总医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18860.76元。我给原告支付现金3000元、隆德至银川往返租车费2400元、原告车辆修理费7679元、拖车费1000元。我驾驶的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兴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被告兴庆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李家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与我公司保险关系成立。该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2月8日,被告李家乐于2017年1月20日领取驾驶证,实习期至2018年1月19日,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沪霍高速公路上,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明知被告李家乐在实习期内不能单独上高速公路,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和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重新伤残鉴定报告我方认可。误工期我方认可120天,护理期只认可住院期间一个人的护理天数,营养费因无医嘱,我方不予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2月,各项损失应当按照2016年的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我方不予认可。交通费依据合理需要和票据确认,白条和收据均不认可。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部分,因没有费用清单无法区分,应当扣除15%。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供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病历一份、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二次鉴定时交通费票据5张、住宿费票据4张、被告李家乐提供的隆德县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费票据、复查费票据各一张、拖车费收据一张、交通费收据一张,虽经被告兴庆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依被告兴庆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依职权委托宁夏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交通费收据4张,被告兴庆保险公司质证提出异议,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8日11时24分,被告李家乐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沿沪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885KM+50M处时,在冰雪路面行驶时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原告受伤,两车受损。2017年2月9日,经隆德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家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隆德县人民医院治疗5天,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10天。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侧胫骨髁间棘骨折,共花医疗费23934.62元(被告李家乐已支付)。另外,被告李家乐支付交通费2400元、车辆救援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7679元。给付原告现金3000元。2017年9月26日,原告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中心临床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后续治疗费10000元,需住院治疗15天。在庭审中,被告兴庆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职权委托宁夏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住宿费400元、检查费100.8元。被告李家乐驾驶的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兴庆保险��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李家乐驾驶小轿车,在冰雪路面行驶时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原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李家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应由被告李家乐予以全部赔偿。因被告李家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兴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兴庆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种合理损失。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有主治医师关于对原告加强营养的医嘱,对��宿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且符合本案实际,故对上述两项费用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继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机构综合评估,原告内固定取除医疗费用1万元,符合实际,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费,因其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且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原告治疗和二次鉴定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兴庆保险公司辩解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辩解被告李家乐在实习期内不能单独上高速公路,因沪霍线系312国道,并非属高速公路,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辩解应按照2016年宁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职工平均工资”等,是按照政府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上一年��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故本案适用的赔偿标准应根据2017年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告李家乐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车辆救援费、给原告支付生活费等共计38013.62元,应由原告予以返还。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记载金额和鉴定书中对继续治疗费确定的金额,确定为34035.42元(含二次鉴定检查费100.8元);(2)误工费、护理费应按照2017年农、林、牧、副、渔业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5.34元的标准计算,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原告主张误工期197天,护理期为15天,不��反法律规定,故误工费为115.34元×197天=22721.98元,护理费为115.34元×15天=1730元;(3)住伙食补助费:按照原告住院治疗的天数,参照宁夏2017年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确定为1500元;(4)残疾赔偿金,根据2017年宁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153元×20年×10%=54306元(5)交通费,确定3000元较为合理;(6)营养费,合理确定营养期30天,按每天40元计算即1200元;(7)住宿费400元;(8)鉴定费1400元;(9)财产损失费8679元(车辆维修费7679元,车辆施救费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军医疗费(含继续治疗费)34035.42元、误工费22721.98元、护理费1730元��残疾赔偿金54306元、交通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200元、住宿费400元、财产损失费8679元,共计127572.4元;二、由被告李家乐赔偿原告张军鉴定费1400元;三、原告张军返还被告李家乐支付的医疗费23934.62元、交通费2400元、车辆救援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7679元、生活费3000元,共计38013.62元。以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8元,由原告张军负担364元,被告李家乐负担20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于永勤审判员董志龙人民陪审员张荣珠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书记员李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他赔偿项目标准按照有关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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