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善万与陈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万,陈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883号原告:张善万,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万与被告陈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善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张善万负担。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善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