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执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路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路江,赵为池,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6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程路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赵为池,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周刚,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6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为池在中国银行五莲支行营业部账号00×××66CNY0账户存款10328.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桂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