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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顾中海、泮德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中海,泮德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8号申请执行人顾中海,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泮德法,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顾中海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86400元、案件受理费9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泮德法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因被执行人泮德法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17年2月8日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泮德法通过其家属履行了债务15000元(另支付执行费1211元),剩余部分款项暂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顾中海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顾中海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