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魏强、郭芳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魏强,郭芳,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2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润喜,行长。委托代理人:曹艾青,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荣凯,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魏强,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芳,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峰,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的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296271.5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魏强名下银行存款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强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96271.51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01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