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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庆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庆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063号原告: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潘伟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中,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静静,该司员工。被告:李庆辉,男,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敏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