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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汉中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某某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组,居民。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汉中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周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44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汉中市分公司已主动将赔偿款汇入我院执行专户,现已将该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某某法院(2016)陕072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