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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郭忠福与王付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福,王付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371号原告:郭忠福。被告:王付德。本院受理原告郭忠福诉被告王付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忠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忠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忠福承担。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