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瑞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朕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瑞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彭朕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203号原告:山西瑞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邵佩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朕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瑞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朕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瑞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瑞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瑞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山西瑞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人民陪审员 周 晓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