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建新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刑初19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新,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行长,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6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月进,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以普通程序立案,期间,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4月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直生人民陪审员 郭宝乐人民陪审员 叶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董伟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