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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7号之一原告刘某1,男,汉族,1941年9月9日出生,住雄县。被告刘某2,男,40岁,汉族,住雄县。被告刘某3,女,45岁,汉族,住雄县。被告刘某4,女,55岁,汉族,住雄县。被告刘某5,女,35岁,汉族,住雄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田三强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