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永义与被执行人刘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义,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何永义,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建,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何永义与被执行人刘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永义于2017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建于2017年4月6日缴纳案件履行款1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