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851号原告: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区101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大,董事长。被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6.5公里处。原告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岳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