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拘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樊万延与宋维财买卖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维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青0122执拘52号被拘留人宋维财,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樊万延与被申请执行人宋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维财拒不向我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宋维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