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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国华与王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华,王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581号原告:韩国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王玉琴,女,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华亭县。原告韩国华与被告王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原告韩国华负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