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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执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卫球、柯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球,柯燕辉,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陆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卫球,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柯燕辉,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实验区。被执行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园琴石工业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厂房。法定代表人:陆乐。被执行人:陆乐,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园琴石工业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厂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卫球与被执行人柯燕辉、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如下财产:1、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园琴石工业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综合楼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2、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富业路x号锅炉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3、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富业路x号厂房二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4、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园琴石工业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厂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5、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园琴石工业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干部楼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6、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富业路2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珠海市金港贸易有限公司以2307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了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如下财产:1、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园琴石工业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综合楼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2、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富业路x号锅炉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3、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富业路x号厂房二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4、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园琴石工业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厂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5、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园琴石工业区珠海金垲制衣厂有限公司干部楼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6、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富业路x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以23076000元拍卖给买受人珠海市金港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珠海市金港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珠海市金港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所需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卓 靖审 判 员  雷 勇代理审判员  叶繁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潘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