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东丽酒伊织染(南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民终3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冀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丽酒伊织染(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达一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亮,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岭,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诉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富士公司)、第三人东丽酒伊织染(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丽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平安保险公司、门富士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通中商终字第0525号民事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门富士公司、东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门富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平安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我司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1.鉴定报告未认定我司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案涉火灾,相反该报告陈述“热交换器发生裂缝部位中焊接部位也能承受设计最高工作压力”,表明我司生产的为合格产品。2.出庭的鉴定人员不清楚事故生产线配备几套锅炉,所依据的生产线系统图错误。东丽公司提供的两份《油锅炉点检记录》内容矛盾、数据不一,不能据此认定案涉事故中不存在超压的情况。而一审出庭的鉴定人员陈述“启裂源是焊接缺陷”,此陈述不属于鉴定意见,对于焊接缺陷是否属于质量问题也没有解释。在鉴定报告未认定我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一审以该鉴定人员的口头陈述认定我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错误。二、我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东丽公司未履行安全使用和管理义务。1.东丽公司未按照导热油锅炉升温曲线的要求煮油和升温,未能充分排出导热油锅炉和管道内水汽,导致热油管道内部压力过大,损坏定型机热交换器。2.案涉导热油锅炉为特种设备,而东丽公司作为使用单位对该设备的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东丽公司在我司工程师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开机调试,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发生事故的责任。4.在发生故障后,东丽公司没有停止运行和调试,而是自行修理、强制运行,最终发生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三、公估报告具有证明力,鉴定报告引用的依据及相应的结论完全错误。1.上海谛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谛诚公司)在查勘事故后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力。2.东丽公司提供的《煮油记录》和《油锅炉点检记录》证明东丽公司煮油不规范,对特种压力设备的锅炉设备管理非常随意。3.东丽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否认两份《油锅炉点检记录》,但鉴定机构和一审法院都将该材料作为认定东丽公司对高压锅炉管理不存在缺陷的依据。4.鉴定机构没有调查事故发生时设备使用情况和环境,不清楚是气加热还是导热油加热,也不清楚有几台锅炉,鉴定人员韦某未进行现场勘查。5.江苏质检院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出具报告的鉴定人无司法鉴定资质,也非江苏质检院的鉴定人员。四、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井住友公司)份额项下的保险金应由其自行主张,平安保险公司无权提起代位诉讼。三井住友公司是共同保险人而不是再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必须以其自己的名义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不能委托他人行使。五、平安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故造成东丽公司的损失。1.一审法院以无法重新评估、东丽公司在事故后提供的维修合同及维修费发票和付款凭证可以形成证据链、东丽公司申报金额高于主张的损失金额、没有证据证明平安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不合理为由认定损失数额错误。2.平安保险公司负有对保险事故查勘和定损的义务,但其未能积极履行,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本案无法评估、无法鉴定的原因在于平安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3.没有证据证明平安保险公司已尽到注意及审查义务,东丽公司提供的维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事故发生后东丽公司实施的工程和支付的费用。平安保险公司辩称,门富士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1.门富士公司一审提供的两份《油锅炉点检记录》系打印照片,未能提供书面原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谛诚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系门富士公司与公估机构违法出具。谛诚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对保险标的物进行评估,谛诚公司甚至不清楚本案所涉财产是否为保险标的物。谛诚公司指派的刘志泉并非压力容器方面的专家,对本案的机器不具备勘验资格。3.东丽公司发生火灾后,我司作为保险人依法进行了理赔。火灾事故的具体原因需要专业机构查明。门富士公司一方面认为鉴定报告没有认定其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又否认鉴定报告的内容、鉴定人员的资格以及鉴定人员一审出庭时的陈述,明显自相矛盾。4.我司的理赔报告是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是否由我司承担责任的如实记录和认定,是我司与东丽公司之间的理赔依据。门富士公司称我司在理赔报告中编造存在操作错误的情况、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缺乏依据。东丽公司辩称,1.门富士公司未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2.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定型机和火灾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热交换器无关。3.门富士公司提到很多事实,但均未能举证证实。4.理赔报告是平安保险公司内部报告,是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和确认。东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门富士公司承担所有损失。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减轻门富士公司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报告载明事故原因与压力无关,鉴定人员在庭审中陈述裂纹是因焊接缺陷引起。虽然案涉机器处于调试阶段,但派人调试的义务在于门富士公司。一审法院对调试的相关事实未予审查,仅依据开机时调试人员不在场而减轻门富士公司责任缺乏依据。2.我司已提供处置费13604元的票据,该项目目前已维修完毕且对方开具了发票。一审因我司未提供实际汇款凭证而不予认可缺乏依据。3.一审法院认为我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又判决我司承担部分责任,程序错误。4.一审适用法律混乱。本案系我司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但一审又审查了门富士公司与我司的合同关系,并适用过错原则减轻了门富士公司的责任,与合同法上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门富士公司辩称,1.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应审查平安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是否可以就其赔偿的保险金要求我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关系在于我司与东丽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平安保险公司的权利和索赔的范围受被保险人东丽公司的限制,将东丽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是为了查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一审将东丽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只能在支付保险金的范围内向第三方索赔既不矛盾也不违反法定程序。2.我司认同东丽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一审的问题在于没有查清我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没有责任的。3.违约和违法均属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违约行为在侵权法项下被认为是负有过错,在法律适用上并不矛盾。4.因东丽公司未能提供13604元处置费的实际支付凭据,不应予以支持。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同意东丽公司的上诉意见。1.东丽公司开机调试与本案事故无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显示开机不存在操作失误问题。2.事故发生后,门富士公司与东丽公司就火灾事故原因形成共同意见,其中提及定型机热交换器东侧焊缝裂缝产生燃烧源,热油喷射产生的静电是最大的引火源,未涉及门富士公司工程师不在场东丽公司不应开机的问题。3.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东丽公司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扩大。平安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门富士公司立即返还火灾事故损失赔偿款255473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1月29日,东丽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12时起至2011年12月1日12时止,保险项目为宿舍建筑物、辅助建筑物、办公用品、生产用机器设备、辅助机械设备(机损险项下)、库存品。总保险金额为859182647元,免赔说明为仅发生生产用机器设备及辅助机械设备损失的情况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其余事故情况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0元。双方对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费率、付费日期及方式、付费约定等均作了约定。2011年1月30日11时27分左右,东丽公司针织车间发生火灾,2011年2月16日南通市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对事故作出开公消火认字〔2011〕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为2011年1月30日11时27分,南通市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开发区中队接到南通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指令称南通市开发区东丽公司针织车间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主要烧毁定型机由东向西第4、5烘箱,烘箱上方屋顶及南面墙面部分受损,轻伤一人,直接经济损失15.2599万元。起火原因为针织车间内定型机烘箱的热交换器集油腔内高温导热油泄漏造成火灾。经分析,灾害成因为:1.定型机烘箱的热交换器集油腔内高温导热油泄漏时工作油温超过闪点、燃点;2.泄漏的导热油在泄漏时产生的静电或设备的非防爆电气线路是可能引发火灾的着火源。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定损,受门富士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的委托,谛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到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为赔偿损失,东丽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平安保险公司进行财产保险索赔,经平安保险公司与东丽公司双方对事故损失清点、审核,并依据东丽公司提供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报价单、结算书、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东丽公司购买布料的增值税发票、称量计量单等,认定事故损失为2559732元,根据保险合同免赔500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付2554732元。东丽公司将受损保险标的的相应权利转让给平安保险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对上述费用东丽公司提供了除处置费13604元外的银行汇款凭证。事故所涉定型机系东丽公司向门富士公司购买,双方合同约定制造商为门富士公司,对质量保证约定为:卖方保证商品是用上等的材料和优等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并保证本合同商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自商品到达卸货口岸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运作良好。买卖双方均承认并了解商品所配易损件并不包括在质量保证范围内。双方对指导安装及调试约定为:卖方将提供工程师在买方工厂进行共142个工作日(其中项目Ⅰ为46个工作天,项目Ⅱ为50个工作天,项目Ⅲ为46个工作天),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的指导安装与调试定型机组件工作。于整段指导安装调试期间,买方需负责最少两位由卖方指派工程师之工作午餐及每日当地上、下班交通。为确保安装调试工作及时顺利地完成,最终用户应按卖方要求提供足够的人手进行安装调试工作,要求机械工不少于8人,电气工不少于5人。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东丽公司就该合同共购买3台定型机,其中两台为由液化气进行供热的定型机,一台为由导热油进行供热的定型机,发生事故的定型机为由导热油进行供热的定型机。发生事故时案涉定型机处于调试阶段,事故当天门富士公司的调试人员休假,东丽公司自行开机调试。当日上午约8时50分至11时,东丽公司在机器升温之前检查了第三室及第五室的油过网有没有堵塞。机器开始升温,在升温过程中,东丽公司机器维护人员发现机器之间烘箱内部在漏油,即关闭自动升温阀切断导热油进入烘箱途径,发现漏油并未控制住,即关闭烘箱的进出油阀,顺序是从中间第五室开始向东边的第一室开始关闭,随后即发现机器着火了,便立刻打电话给管理油锅炉的人,让其关闭锅炉切断锅炉的导热油继续往现场输送。一审中,法院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讼争定型机中热交换器裂缝漏油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载明:……六、试验结果及分析说明。经上述分析可知:(1)根据管箱与管板的连接结构分析,引起裂纹失稳扩展的应力主要由管箱与管板焊接件的剪应力提供,管箱内部压力的大小不是导致本次开裂的直接原因。(2)根据对5号未开裂试样的随机抽查分析,发现由管箱与管板的内壁焊缝上的焊接气孔分布处(优先)启裂并已扩展至0.3mm深的裂纹。经微观分析,裂纹的扩展属于低应力脆性断裂。(3)调试(车)阶段的工艺条件大幅度变动为裂纹扩展提供了重要的动载来源。七、供热系统勘验结果及分析说明:供油管路设置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为0.68MPa,其值是根据循环系统的最高允许压力设定的,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是循环系统的实际工作压力。布置在循环系统最高部位的膨胀槽,通过排气口与大气相通,起到了循环系统的安全泄压与排气作用。导热油的煮油过程是针对有新油注入循环系统时而言(若没有新油注入循环系统则不需要煮油过程),目的是排除新导热油中的气体、水份等组份。如新油煮油升温过快,导热油排气、脱水不充分,则会引起循环泵振动和噪声增大,甚至循环泵失压而使导热油断流或出现膨胀槽喷油现象等。假设供热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情况,则导热油锅炉的仪表指示会出现异常波动,会导致导热油锅炉无法正常运行,而需要作故障停炉,等待系统正常后才能继续运行。从“锅炉运行点检记录”看,在事故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导热油锅炉一直是稳定运行的,并没有出现这种异常波动情况。因此,可以排除是由于导热油锅炉供油压力超过定型机热交换器的设计最高工作压力,而对热交换器产生破坏的情况。综上所述:东丽公司供热循环系统的实际工作压力为0.15MPa,没有超过定型机热交换器的设计最高工作压力。八、关于热交换器发生开裂部位所受压力分析说明:2、如果供热系统压力超过了热交换的承载压力而导致的损坏,则应发生一次性过载破裂,即爆裂,断口应呈现为无应力休止线。但断口的实际情况分析来看,热交换器属于非一次性断裂,有清晰的应力休止线。4、综上分析,热交换器能承受所设计的最高工作压力。热交换器因超压引起过载破裂的可能性不存在,也未发现与“人为操作失误”有必然的对应关系。鉴定结论:1、东丽公司定型机热交换器4号及5号断口上存在清晰的应力休止线、5号未开裂试样上近内壁处已存在约0.3mm深的低应力脆性裂纹,表明该热交换器管箱与管板连接焊缝处的开裂,属于低应力条件下的裂纹脆性扩展,至剩余壁后小于1mm后发生失稳(剪切)开裂泄露。2、断口上的低应力扩展区是由动载导致的。调试(车)阶段的工艺条件大幅度变动为裂纹扩展提供了重要的动载来源。3、根据门富士公司提供的1MPa的压力试验报告,表明在静载荷下,热交换器发生裂缝部位能承受定型机设备设计的最高工作压力;热交换器发生裂缝部位中焊接部位也能承受设计最高工作压力。4、没有找到供热系统超过0.15MPa工作压力的证据。5、没有发现热交换器发生开裂(裂缝)与“人为操作失误”有必然的对应关系。(2014)开商初字第0085号案件审理中,门富士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到庭作证,并对鉴定人员进行提问:焊接冷裂纹是不是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存在?答:焊接水平高,尽到注意义务就能避免。如果没有这个意识,就容易出现。问:报告里的这个裂纹是不是属于冷裂纹?答:是属于低应力脆性断裂。问:能确认开裂的部分是不是属于焊接冷裂纹?答:开裂的4号5号断口,上面有预先存在的裂纹,这个裂纹与5号未裂断口的形貌一致。问:管箱和管板的剪应力是哪里来的?答:如果是内压超载则管相将发生趋圆趋直的塑性变形。问:报告中提到一个外壁失稳扩展区是不是也是与内部压力完全没有关系,都是由剪应力引起的?答:绝对主要由剪应力引起。问:报告第四页最后一段提到,在裂纹的发展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焊接气孔?答:是因为有气孔,裂纹才从这里走。气孔是焊接过程中有的。问:0.3毫米的裂纹的启裂源是什么?答:焊接缺陷。至少存在大量焊接气孔及扩散氢(看不到,但裂纹的断裂形式与扩散氢有关)。(2014)开商初字第0085号案件二审审理中,门富士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谛诚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的保险公估勘查报告,原因分析结论:我方相信事故原因是东丽公司煮油方法不当而造成水蒸汽在热油管路爆涨,并通过热油管路传递至热交换器,最终导致热交换器胀裂(开裂处下方正好为进油管道)。总结:我方已完成了委托人的各委托事项。委托方并未进行定损委托;同时根据上述分析,事故原因和被保险人的产品没有关系;而东丽公司也没有向我司提供关于损失范围、受损程度和损失证明文件,我方未进行损失金额的核损工作。法院查明谛诚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在全国区域内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门富士公司并未与谛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事故标的物是否为保险标的物谛诚公司并不明晰。谛诚公司指派刘志泉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刘志泉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均没有平安保险公司、东丽公司或第三方的签字。刘志泉并非压力容器方面的专家,不具有对压力容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一审另查明,事故损坏的定型机部件东丽公司向门富士公司重新购买更换,现定型机在正常使用中。事故损失的设备及房屋均已修理更换,损坏的材料等已作处理。东丽公司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案涉标的外,其他损失为机器重新购置损失、导热油损失、受伤人员医药费用等。一审还查明,东丽公司财产一切险由平安保险公司与三井住友公司共同承保,双方签订共保协议书,协议书主要条款约定:甲方(平安保险公司)乙方(三井住友公司)为“东丽酒伊织染(南通)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利润损失险/机器损坏险/现金险/公众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的共同保险人。甲方为本共保项目主承保人,乙方为本共同保险项目次承保人。甲方承保上述险种保额的50%,乙方承保上述险种保额的50%。甲乙双方可协商,委托甲方负责一切追偿事务,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追偿款为限,由甲、乙双方按共保比例分摊,甲方在收到追偿款后的15日内按共保比例将追偿款在扣除对方分摊的追偿费后划付乙方。2015年5月14日,三井住友公司出具《关于我公司与平安财险公司共保的情况说明》,载明:“2010年11月29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东丽酒伊染织(南通)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一切险保单,平安保单号:21015005901033000020,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系东丽酒伊染织(南通)有限公司。该保单系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共保,共保比例各占50%。该保单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向被保险人东丽酒伊染织(南通)有限公司签发,保险费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全额收到后,按共保比例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另行结算。该保单项下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理赔以及由此导致的保险追偿工作也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实施,发生和取得的一切费用均在有关工作完成后由共保双方另行结算。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开商初字第00110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作为原告就2011年1月30日在东丽酒伊染织(南通)有限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所引发的损失向被告人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追偿,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和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可就全部赔偿款提起代位求偿之诉;2.导热油泄露的原因;3.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数额;4.门富士公司应承担份额。关于争议焦点一。共同承保是保险公司扩大风险分散范围、平均风险责任、稳定风险经营的一种方式。案涉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由平安保险公司与东丽公司签订,平安保险公司为分担风险,与三井住友公司共同承担,双方签订共保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平安保险公司为共保项目牵头人,负责处理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根据共保协议及保险单条款规定的日常业务事项、负责一切追偿事务。保险合同中对平安保险公司与三井住友公司共保及共保比例作了披露。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公司进行核损、定损,在赔付全部保险金后进行代位追偿,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至于赔偿的保险金及追偿款如何分摊是平安保险公司与三井住友公司共保关系的内部结算问题。现平安保险公司提起追偿之诉,三井住友公司予以认可,且也不损害门富士公司的利益,应予准许。关于争议焦点二。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平安保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申请对本起火灾事故中热交换器裂缝漏油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核试验研究院进行鉴定,虽门富士公司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故法院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定。鉴定报告试验结果及分析说明中写明“根据管箱与管板的连接结构分析,引起裂纹失稳扩展的应力主要由管箱与管板焊接件的剪应力提供,管箱内部压力的大小不是导致本次开裂的直接原因。”“可以排除是由于导热油压力超过定型机热交换器的设计最高工作压力,而对热交换器产生破坏的情况”“交换器因超压引起过载破裂的可能性不存在,也未发现与人为操作失误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在鉴定人员接受质询时明确表示0.3毫米裂纹的启裂源是焊接缺陷。因此可以认定热交换器裂缝漏油的原因是由于焊接缺陷造成。门富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谛诚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的保险公估勘查报告。但是首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公估公司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本案谛诚公司并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仅接到美亚公司的电话即出险;其次,案涉定型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物公估公司并不清楚,也未作了解与核实;第三,刘志泉是一名公估师,不具备对案涉设备质量问题及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资质;第四,公估报告所依据证据及相关材料均没有平安保险公司、东丽公司或第三方的签字,材料的真实无法确认。故法院对该份保险公估勘查报告不予认定。门富士公司主张案涉火灾事故系因东丽公司锅炉配套及管理问题、导热油煮油不充分以及处置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但是:1.关于锅炉是否配套的问题。第一,锅炉作为被告产品的重要配套设备,对其安全阀设定的压力值被告应有告知义务;第二,鉴定报告确定第三人供热循环系统的实际工作压力为0.15Mqa,没有超过定型机热交换器的设计最高工作压力;第三,事实上事故后东丽公司更换了热交换器损坏的零部件,仍使用原锅炉,正常使用至今,说明不存在锅炉不配套及安全阀设定的压力值过大的问题。2.关于煮油升温时脱水是否充分的问题。鉴定报告载明“如新油煮油升温过快,导热油排气、脱水不充分,则会引起循环泵振动和噪声增大,甚至循环泵失压而使导热油断流或出现膨胀槽喷油现象等。假设供热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情况,则导热油锅炉的仪表指示会出现异常波动,会导致导热油锅炉无法正常运行,而需要作故障停炉,等待系统正常后才能继续运行。从“锅炉运行点检记录”看,在事故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导热油锅炉一直是稳定运行的,并没有出现这种异常波动情况。因此,可以排除是由于导热油锅炉供油压力超过定型机热交换器的设计最高工作压力,而对热交换器产生破坏的情况”。3.关于是否存在人为操作失误及处置不当的问题。鉴定报告作了明确否定,且检查过虑网也属工作的一个流程,门富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东丽公司更换过滤网的行为违反操作规程,且更换过滤网的行为与漏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门富士公司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三。第一,因事故而造成损坏的场地、房屋、设备等已作了修理更换,损坏的布匹等材料也已不存在,事实上无法进行重新鉴定和评估;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公司与东丽公司多次对损失进行清点,尽到注意及审慎义务,且彼时其尚不知是否存在追偿情形,因此应不存在随意性;第三,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东丽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报价单、结算书、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东丽公司购买布料的增值税发票、称量计量单以及东丽公司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已能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达到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的证明目的,但其中处置费13604元仅有票据,没有实际支付凭证,不予认定,应从总损失中扣减;第四,从结果来看,东丽公司申报的损失数额远远大于平安保险公司实际理赔的数额,且门富士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其亦未能提供损失不合理的证据;第五,东丽公司所称的其他损失不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平安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对其核定的损失数额(扣减处置费)法院予以认定,损失额为2541128元(2554732元-13604元)。关于争议焦点四。本案所涉事故造成损失赔偿的法律关系是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规定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如其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由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火灾事故是由于热交换器裂缝漏油造成,对漏油原因鉴定报告明确,门富士公司作为定型机的生产者,在其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由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涉定型机尚在调试阶段,东丽公司在门富士公司调试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调试,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门富士公司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一、门富士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平安保险公司火灾事故损失赔偿款1905846元;二、驳回平安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讼争定型机中热交换器裂缝漏油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及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的陈述可排除导致漏油的原因在于东丽公司锅炉配套及管理、导热油煮油不充分以及人为处置不当等因素。门富士公司虽提出抗辩,但未能充分举证支持其抗辩理由。东丽公司在门富士公司调试人员不在场的情形下自行调试,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与三井住友公司虽共同承保,但保险合同中披露了共保事实及共保比例,三井住友公司亦认可由平安保险公司追偿后再进行内部结算,平安保险公司向门富士公司进行追偿并无不当。一、关于导热油泄露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门富士公司认为导热油泄露的原因在于东丽公司锅炉配套管理问题、导热油煮油不充分以及人为处置不当,但一审中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的陈述等已排除上述原因。虽然鉴定报告载明“依据门富士公司提供的1MPa压力测试报告,在静荷载下,热交换器发生裂缝部位中焊接部位也能承受设计最高工作压力”,但鉴定报告明确不存在超压引起过载破裂的可能性。鉴定报告内容及鉴定人员陈述另反映“定型机热交换器断口上存在低应力有裂纹”、“断口上的低应力扩展区是由动载导致。调试(车)阶段的工艺条件大幅度变动为裂纹扩展提供了重要的动载来源”、“焊接水平高能避免裂纹”、“(裂纹起裂源是)焊接缺陷,至少存在大量焊接气孔及扩散氢(看不到,但裂纹的断裂形式与扩散氢有关)”。门富士公司虽主张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人员的陈述不属于鉴定报告内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未采纳门富士公司的意见并无不当。门富士公司另主张应当依据谛诚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勘查报告确定事故原因,但该公估报告的程序、公估依据的材料、公估人员资质等存在多种问题,一审未予认定亦无不当。二、关于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可就全部赔偿款代位求偿。东丽公司系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平安公司为稳定经营风险、平均风险责任与三井住友公司签订共保协议书,并不影响其与东丽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案涉事故发生后,三井住友公司出具《关于我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共保的情况说明》亦认可“该保单由平安保险公司向东丽公司签发……该保单项下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理赔以及由此导致的保险追偿工作也由平安保险公司负责实施,发生和取得的一切费用均在有关工作完成后由共保双方另行结算”。门富士公司主张三井住友公司应自行提起代位求偿之诉、平安保险公司无权就全部赔偿款代位求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损失数额认定及责任承担。首先,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公司与东丽公司多次勘查、清点损失,平安保险公司一审提供的东丽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报价单、发票、实际支付凭证等,可以印证火灾事故给东丽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门富士公司虽对损失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东丽公司主张13604元处置费应计入损失,但因其未能提供实际支付的凭证,一审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其次,平安保险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行使追偿权,一审审查重点亦在于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门富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同时东丽公司在开机调试过程中自行调试、确有过错,一审据此酌定双方责任比例并无不当。综上,门富士公司、东丽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238元,由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0157元,由东丽酒伊织染(南通)有限公司负担70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代理审判员 胡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