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利文与被执行人丁志刚、丁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利文,丁志刚,丁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溆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舒利文,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满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丁志刚,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丁平平,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利文与被执行人丁志刚、丁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志刚,丁平平偿还申请执行人舒利文借款39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6345元,执行费5750元。因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用地系集体使用权,在执行期限内难以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