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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玉婵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婵,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婵,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向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龙社,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玉婵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二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二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之名义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之名义的账户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