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王虎林与凌燕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林,凌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虎林,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凌燕平,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在执行王虎林与凌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凌燕平所有的粤C×××××小型汽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