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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方来滥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方来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方来,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江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方来滥伐林木一案,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6)湘0623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江方来不服,提出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结终。原判认定,被告人江方来因其家人多病曾借钱治疗。为归还��债,江于2016年6月书面向浯口镇杨梓村民委员会和浯口镇林业工作站申请林木采伐。浯口镇林业工作站和浯口镇人民政府均同意,并叫江方来到平江县林业局办理采伐许可证审批手续。在明知林业局尚未办理、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江方来在2016年8月1日至3日雇请彭胖兰等数名劳力砍树,并堆放在扣坡。后经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尺鉴定,共砍材积折合32.262立方。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3300元。江方来于2016年9月12日下午主动到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浯口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原判列举了经庭审认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表等书证;证人江某、潘某、罗某等人的证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林木检尺码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判认为,被告人江方来明知采伐林木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却在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数名劳力采伐树木32.262立方,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江方来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砍伐木材32.262立方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江方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追缴被告人江方来违法所得木材32.262立方,上缴国库。被告人江方来上诉提出所砍伐的林木系其自留山上自己栽种的林木,砍树是为归还治病欠款,林木不应该追缴没收。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江方来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方来明知采伐林木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其无证采伐林木32.262立方,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江方来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江方来上诉提出所砍伐的林木系其自留山上自己栽种的林木,林木不应该追缴没收的辩解。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原判对所伐林木予以追缴正确。该上诉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怡审判员 黄 昭审判员 张定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