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何继生、何继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72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继生,男,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何继生曾因盗窃,于2008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8年9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5年7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何继生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承凯,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继勇,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何继勇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百元。被告人何继勇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茜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小德,男,1993年1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何小德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明,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代理检察员��海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及辩护人黄承凯、张茜茜、蔡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破坏电力设备1、被告人何继生伙同陶某(在逃),于2016年7月4日晚至苏州市相城区漕湖产业园周思墩路,将路灯控制箱内的电闸关掉,后又纠集被告人何继勇、何小德至上述路段,用老虎钳、大力钳等工具剪断正在通电的电缆线,窃得价值人民币8216元的远通牌电缆线296.9米。2、被告人何继生伙同他人,于2016年7月7日凌晨4时许,至苏州市相城区漕湖产业园湖村荡路段,将路灯控制箱内的电闸关掉,用老虎钳、大力钳等工具剪断正在通电的电缆线,窃得价值人民币3952元的远通牌电缆线142.8米,后将上述电缆线销赃。二、盗窃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伙同陶某,于2016年7月13日晚上,至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树山村兴贤路路段,用老虎钳、大力钳等工具剪断电缆线,窃得价值人民币10265元的安固牌电缆线370.95米。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电缆线、大力钳、老虎钳(均为照片),书证电缆线送货单等,证人阙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丈量笔录,苏州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犯有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何继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何继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继生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何继生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何继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何继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继勇的犯罪事实���异议,但提出被告人何继勇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何继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何小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何小德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小德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何小德不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何小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审理查明:一、破坏电力设备1、2016年7月4日晚,被告人何继生伙同陶某(在逃),至苏州市相城区漕湖产业园周思墩路,将路灯控制箱内的电闸关掉,后纠集被告人何继勇,被告人何继勇再纠集被告人何小德至上述路段,��老虎钳、大力钳等工具剪断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窃得价值人民币8216元的远通牌路灯电缆线296.9米,后将上述电缆线销赃,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何小德分得赃款人民币500余元。2、2016年7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继生至苏州市相城区漕湖产业园湖村荡路段,将路灯控制箱内的电闸关掉,用老虎钳、大力钳等工具剪断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窃得价值人民币3952元的远通牌路灯电缆线142.8米,后将上述电缆线销赃。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苏州市相城区鼎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谅解。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大力钳、老虎钳(照片),书证收条、谅解书等,证人阙某、张某1、张某2、王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丈量笔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2016年7月13日晚,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伙同陶某经预谋后,至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树山村兴贤路路段,用老虎钳、大力钳等工具剪断电缆线,窃得价值人民币10265元的安固牌电缆线370.95米。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赃物安固牌电缆线370.95米;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已赔偿被害单位苏州浩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300元并取���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电缆线、大力钳、老虎钳(均为照片),书证电缆线送货单、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丈量笔录,扣押清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另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佐证。关于被告人何继生的辩解及三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盗窃正在使用的供电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该事实有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和证人阙某、张某1、张某2、王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何继生的辩解及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破坏电力设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继生事先预谋并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继勇、何小德系受纠集后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参与预谋并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主动退赔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继生有多次违法行为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继勇有违法行为及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继生、何继勇、何小德犯有数罪,应予并罚。据此,对被告人何继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继勇、何小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继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何继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何小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乾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