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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桂同与郭银凤、王亚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同,郭银凤,王亚楠,王虎,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2206号原告:曹桂同,男,居民。被告:郭银凤,女,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耀,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亚楠,女,居民。被告:王虎,男,汉族,居民。被告:王娜,女,汉族,居民。原告曹桂同与被告郭银凤、王亚楠、王虎、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桂同、被告郭银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楠、王虎、王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桂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郭银凤之夫王中山于2009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98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王中山去世。被告王亚楠、王虎、王娜系其子女,被告郭银凤与王中山系夫妻关系,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郭银凤辩称,被告郭银凤对王中山的这笔借款不知情,即便存在这笔借款,被告也只能在继承王中山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告王亚楠、王虎、王娜未答辩。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被告并未继承王中山的任何遗产,三被告均声明放弃对王中山遗产的继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2009年3月21日王中山出具的“借条”一份,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2、庭审中,被告郭银凤提供的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凭条,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12月2日存入原告曹桂同账户6万元,系归还涉案借款。原告质证认为,该6万元是借款人王中山归还之前借款,原告与王中山存在多次借贷关系,并提供王中山于2008年11月20日、2009年3月21日借据原件及汇款单予以证实,被告代理人质证认为,对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结合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郭银凤与王中山系夫妻关系。被告郭银凤之夫王中山于2009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98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王中山去世。被告王亚楠、王虎、王娜系其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王亚楠、王虎、王娜声明放弃继承。本院认为,因被告郭银凤与借款人王中山系夫妻关系,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郭银凤持6万元汇款转账凭证,意欲证明已归还原告6万元。原告提供借款人在2008年、2009年的原始借据2张证明该款系偿还之前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王中山存在多次借贷关系,原告抗辩该6万元系偿还之前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涉案借款的借款人王中山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四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四被告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庭审中,被告王亚楠、王虎、王楠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死者的财产,三被告不再因继承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涉案债务应由被告郭银凤负责偿还,其余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银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桂同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以98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驳回原告曹桂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郭银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白元凤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Ο二Ο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胜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