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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庆红与被告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大庆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红,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大庆职业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4438号原告:陈庆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王家围子职业学院内。法定代表人:马宗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职业学院,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恒,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红与被告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大庆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原告陈庆红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贵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