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秀英与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536号原告:高某,女,194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西城区街道办事处如意家园木*栋***号。身份证号×××。被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定代表人:孙某,院长。原告高某诉被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书慧审 判 员 祝亚红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雷 小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