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智淞、许天丽与康肖光、康荣惠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智淞,许天丽,康肖光,康荣惠,肖锦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15号原告:张智淞,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许天丽,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康肖光,男,1980年9月22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康荣惠,男,195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肖锦妹,女,195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原告张智淞许天丽诉被告康肖光、康荣惠、肖锦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康肖光提出管辖权异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没有管辖权,遂作出(2016)苏0104民初9388号-1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秦淮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不当。两地法院遂形成管辖权争议,且协商未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117民他2号请示报告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且案件争议直接涉及到房屋权属的确认,依法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房屋所在地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梦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