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沈阳猎狼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关素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猎狼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关素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1169号原告:沈阳猎狼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长君。被告:关素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猎狼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素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猎狼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猎狼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猎狼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