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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姚某、宋某婚姻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某,宋某,姚某,宋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8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女,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娟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再审申请人姚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0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某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供的“新的证据”包括:2015年10月6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消息记录、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再审申请人写给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信、再审申请人与一审法官的微信对话、检察日报上的两则公告、宋某在境外旅游的照片。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宋某的身份证是假的,被申请人有多个名字、身份,其身份和婚姻状况都有问题,并有重婚行为,法院应当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4.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进行婚姻登记,违反婚姻登记程序,违反婚姻法,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5.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6、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姚某认为被申请人宋某有欺骗、胁迫进行婚姻登记行为,并有重婚行为,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宋某的婚姻无效。但欺骗、胁迫进行婚姻登记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四种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再审申请人姚某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宋某在与其婚姻期间有重婚行为,故原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姚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的证据”的问题。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案再审申请人姚某主张婚姻无效,应当围绕被申请人宋某具有法定的四种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提交证据。但再审申请人姚某提交的“新的证据”均与法定的四种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无关,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对其提交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综上,姚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叶静审判员  陈继良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镇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