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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晓琴与张国宗、张长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琴,张国宗,张长清,宜昌市顺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515-3号原告:陈晓琴,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张国宗,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张长清,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宜昌市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姜家畈村一组,社会统一代码:91420506688459898Y。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梅与被告杨玉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玉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梅撤回对被告杨玉香的起诉。审判员  刘忠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