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晓琴与张国宗、张长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琴,张国宗,张长清,宜昌市顺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515-3号原告:陈晓琴,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张国宗,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张长清,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宜昌市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姜家畈村一组,社会统一代码:91420506688459898Y。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梅与被告杨玉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玉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梅撤回对被告杨玉香的起诉。审判员 刘忠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