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子芯、王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芯,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黄子芯,女,1980年10月2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王健,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子芯与被执行人王健欠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黄子芯与被执行人王健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按(2009)临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应给付的45900元,申请执行人黄子芯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临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倪桂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