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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潘禹与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禹,于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436号原告:潘禹,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联合村**号15-70-8。被告:于丰,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潘禹与被告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3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班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