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与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官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5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法定代表人:戴松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钢,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官某,女,1973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与被告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泽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