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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游某诉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范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第823号原告:游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游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本院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袁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