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光明、刘泽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刘泽勇,陶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男,汉族,生于1938年12月23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泽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0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被执行人:陶鲜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纠纷本院受理赵光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6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泽勇、陶鲜德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泽勇、陶鲜德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易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