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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飏合同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刑申2号李飏:你因犯合同诈���罪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银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1)宁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以”涉案项目拍卖价值远远大于犯罪数额,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一、二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隐瞒资金实力,虚构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投资十亿元及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五亿元建设生活基地的事实,以虚增注册资本、伪造资信证明等手段,骗取相关部门的信任,在不具备跨省开发房地产资质的情况下,获得中机银川基地项目建设的批复及所需土地,又伪造、变造政府文件,以此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2173.605262万元,你的行为已构��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关于你所提”在一、二审裁判生效后,涉案项目''燕京华府''的拍卖价值远远大于犯罪数额,足以证明你实际控制的公司完全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的申诉理由,经查,有无履约能力是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应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不能以事后状态作为评判依据,你所称涉案项目的拍卖价值远远大于犯罪数额进而证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除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外,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中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你虚列,公司的经营实际由你一人控制,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你根本没有足够的财产实力���成涉案项目,已完成的工程基本由骗取的款项及被害单位垫资而成,给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你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处罚。你在骗局无法维持之时,将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毫不知情的第三人,又隐匿财务账薄,着手办理护照的行为足以证实有逃匿的故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你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你个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却将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并判决没收了涉案单位的财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你以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犯罪,涉案款物绝大部分用于涉案公司,属于单位犯罪,且建议银川市人���检察院追诉犯罪单位。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吸收了该规定。据此,原一、二审法院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对你进行的判罚并无不当,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自: